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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朱某与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09
浏览量:783
案例2、朱某与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  沈润明律师

基本事实:
2006年6月10日,朱某与贵某签订《房子转让协议书》约定:贵某将其房屋一套以6万元转让给朱某,朱某先付5万元,其余1万元等贵某协助办好三证(房产证、土地证、地契证)过户手续以后立即支付;三证过户费由朱某承担,如过户手续没法办好,贵某将退回朱某所有的付款。签约后,朱某支付5万元,贵某将房屋交付给朱某居住。
另,该套房屋属区人民检察院的15套单位房改房之一,其单位职工将该房改房出售给贵某,并将房产证过户在贵某名下,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另有4户购房人不仅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且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将土地使用权从单位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中分离出来,办在单个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下。
纠纷的起因与处理经过:
朱某与贵某签订《房子转让协议书》,双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后,市场房价飞涨,贵某未协助办理三证的过户手续。2008年6月16日,朱某起诉诉请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贵某反诉称曾多次帮助朱某办理产权证过户登记手续,但由于该房屋系划拨用地,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所签《房子转让协议书》无效,诉请朱某返还房屋。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作出(2008)渝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朱某与贵某于2006年6月10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房屋;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该判决,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9日作出(2010)余民抗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指令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区人民法院经再审后,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0)渝民再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判决。朱某不服该再审判决,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上诉案上诉人代理律师: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沈润明律师。
代理经过:
代理人就本案本诉与反诉部分分别提出代理意见。
其中:在本诉部分主张: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上诉人应当按照协议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且诉争房屋所有权依法完全可以转让和办理过户登记,协议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能够得到履行,被上诉人应当按约依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被上诉人的不协助行为,只是为了其反射利益而恶意毁约。退一步讲,即使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但房屋所有权依法是完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被上诉人依法也应按约先行协助上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在反诉部分主张: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解除;被上诉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权利人在该权利存续期间未行使而被消灭,即被上诉人所反诉的撤销权依法已被消灭。重审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条与判决结果不一致,存在裁判逻辑错误,导致错判。                
再审上诉案判决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1)余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区人民法院(2010)渝民再第54号民事判决;贵某协助朱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地契证)过户手续;驳回贵某的全部反诉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当事人的评判结果:
当事人(上诉人)对其代理人的工作非常满意;对案件结果相当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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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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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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