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 张某等诉与周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沈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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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19日,原、被告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书》,原告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即投资168.8万元作价121.536万元转让给两被告。协议同时约定,双方签字并在工商部门做股权变更后该《股权转让协议书》正式生效。双方签字后,原告积极履约办理了移交,提供银行帐户等,并多次按约请求被告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关事宜,被告恶意借故推托而迟迟没有办理,未支付股权转让款。2009年1月6日,原告起诉,诉请确认原、被告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生效,要求被告按约支付股权转让金121.536万元及其逾期利息。2009年7月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9)渝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已生效,被告支付原告121.536万元股权转让款。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理由:协议尚未生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被告有权不履行协议;协议书中所涉及的厂房为非法建筑,应不受法律保护;所转让的厂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被告的正常生产,原告对此建筑质量问题,应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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