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原告郭某夏某诉被告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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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由张某牵头与郭某、夏某合伙承建新材料公司厂房附属工程,先后以张某为一方、以张某郭某夏某为一方、以郭某夏某为一方,分别与新材料公司签订三份附属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期间,新材料公司陆续向张某支付工程进度,合同施工项目竣工后,新材料公司与张某结清了工程款。后,郭某夏某以其俩与新材料公司所签合同是其俩合伙,张某不是其合同当事人,以新材料公司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为由,诉请新材料公司支付其俩工程款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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