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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6 *公司与*源、*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沈润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0
浏览量:531

案例16 *公司*源、*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 沈润明律师

基本案情:

2012110日,原告与被告*源公司通过口头协议,双方购销硝酸锌产品的单价、规格、数量等有关合同事项进行了约定,后补签《销售合同》一份,其中,具体约定交货期限与数量由双方协商。原告采用送货单形式委托承运人承运,先后五次向被告送货105吨,合计货款XX元,被告分三次支付部分货款被告一与原告对账时为扣除应由原告承担的运输费用,被告二再次与原告对账扣除运输费用后,被告一实欠原告货款13万余元。被告承诺于201211月底之前付款10万元,余款3万余元于201212月底之前全部付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追讨时,被告称双方原本属于代销合同关系,因被告一受骗补签合同,即使欠款属实,也要等被告慢慢赚到钱后,再行支付,导致原告多次追讨无果。原告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时,人民法院仅冻结到两被告账户合计不到3千元存款。

本案原告承办律师: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沈润明律师。

本案代理经过与案件结果:

原告代理人沈润明律师主要围绕以下要点展开辩论: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以及原告与两被告的对账单等合法有效,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被告二再次与原告对账后,明确承诺债务数额,以及债务的履行期限,被告二的行为系债务加入,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两被告应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有抽逃注册资金的嫌疑,现给原告造成巨大的债权损失,原告保留依法追究抽被告二注册资金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在限期内支付原告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本案的关键问题:被告二对被告一所负担的债务进行确认,并承诺偿还债务的履行期限,其行为系债务的加入,被告二进行债务加入后,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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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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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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